宋建海律师网

songjianhai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律师文萃 > 正文

女职工虽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

2014-11-12 17:10:52 来源:


女职工虽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

女职工虽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

.2013年4月,王某任某印刷厂会计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13年12月,因王某怀孕,厂方让其回家休息。2014年1月15日,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。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签订劳动合同,该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为止。
某印刷厂辩称,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,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,且怀孕后未告知单位,责任应由其承担。
仲裁委经审理认为,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都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这些规定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,也没有明确说明怀孕是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还是在其之后知道的。因此,应理解为只要仲裁在申诉时效内,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法律的保护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。仲裁委遂裁决某印刷厂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该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。
(爱军)

大家都在看

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,属于

鲁法案例【2023】010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《资金入股协议书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的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